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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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Tribunalization:國家稅務法庭的憲法效力

管理員

簡介:

 

四十印度在1976年“憲法”第二次修訂通過,法庭成了劇中人在司法執行制度的關鍵。 為了達到修正案,這是確保迅速處置案件的目標,一個陣列法庭分別設立。 這些措施包括行政法庭,租金控制法庭和稅務法庭也。 憲法和這些法庭的運作一直爭議和激烈的辯論。 國家稅務法庭的憲法,通過國家稅務法庭法“,2005年通過第323條B(1)(一)依據。 該法規定由國家稅務徵收,評估,收集和直接稅的執行,並提供職務率的測定,尊重法庭裁決,糾紛的法庭糾紛裁決機械海關和中央消費稅的貨物和商品估價評估等職責的目的,以及在徵收服務稅的事宜。 該法的約束,以提高法庭的權力和職能授予的有效性具有重大意義的憲法問題,行使這些權力和職能,並根據“憲法”的司法審查的概念。



在印度法庭的法令機械:

 

的概念和憲法,根據“行政法庭設立法庭的運作。 專屬管轄權迄今有服務問題國際法庭的利益和區分由印度最高法院在其“L.Chandra庫馬爾Vs.Union印度和其他國家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的法院,高等法院停止部分。 最高法院多樣化和重新分配服務事項等的管轄範圍,按照憲法規定的精神,闡述了憲法的制定者,保持在這些為目的,他們已經建立了法​​庭和高等法院之間

查看下226227條,32條323和323乙印度憲法“的基本結構理論”和所載的規定。

我們的憲法制度的顯著特點,通過新的立法或頒布時,無論是由議會或立法議會,它通常會發現,他們正在測試其有效性在法庭上,無論是作為這樣一個整體或若干規定如果他們得罪任何憲法規定,任何公共政策或既定的法律原則的行為。 因此,沒有異常顯示“行政法庭法”,1985年,頒布第323的印度憲法。 根據行政法庭法“,1985年全國服務法庭成立後,隨之而來的一連串訴訟爆發前的幾個國家的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質疑該法的某些條款的效力,也超文章越權323-A和323-B的。 首先,“頂點法院”五由然後Hon'ble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巴格瓦蒂法官的憲法法官為首,審議了憲法效力的第323-A和SP薩姆帕斯庫馬爾VS其規定。 聯盟印度和others3的說台階的同時,堅持有效性323條,認為法庭根據第323創建服務,一個是高級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排除的替代是合法的。 此後,七'L.最高法院法官的憲法法官 錢德拉·庫馬爾的情況下“分別為226227和32面對面的第323-A和323-B的偏離從前面的討論中,最高法院不僅在同時處理歸屬條規定,在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的權力SP的薩姆帕斯庫馬爾的情況下“,但也舉行,補充自己的角色和”的權力“司法審查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歸屬根據文章226”法庭,227和32是1不可侵犯的“憲法”的基本結構和襲擊下降的第2條第(四)323-A和違憲印度憲法的範圍內排除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根據第226/227和32 323-B的第3條第(四)第28

“行政法庭法”,1985年“不包括高級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在上述情況下最高法院進一步裁定說:“條下建立的法庭323-A和323-B的憲法擁有能力測試憲法效力的法律規定和規則。 然而,所有這些法庭的決定將受到審查之前,“司台”高等法院內,其管轄範圍內有關法庭下降。 儘管如此,法庭將繼續採取行動,他們已構成方面的法律領域像“一審法院。 因此,它不會被公開或當事人直接接觸即使是在案件的高級法院,他們質疑由法定的立法越權(除挑戰的地方立法,建立特別法庭),俯瞰有關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在同一案件中,由有關高級法院在法庭的監督先進的參數時,最高法院斷然舉行如下:“為此,我們建議,法庭作出的監督管轄權它們屬於在其領土管轄權的高等法院。 然而,我們認為這未必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我們不認為我們的政制方案,要求所有機構內的領土管轄權的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應該受到監督管轄權。 如果這個想法是剝奪他們沉重的負擔,高法院,然後加入到他們的監督職能,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他們提供援助“。 因此,在法律規定由最高法院下“錢德拉·庫馬爾的情況下,裝修前強調這個法庭是現在運作1像任何在該國其他根據第323-設立法庭,一審法院”印度憲法。 也是要被注意到的“司法審查”由最高法院propounded“錢德拉·庫馬爾的情況下不能處理/具有等同於”上訴“的方式作為”憲法行使多少“司法審查”高級顯示法院源於“基本結構理論”讀印度憲法第226和227。



根據上訴規定的直接和間接稅收成文法



上述下的直接和間接稅收成文法,國家稅務法庭,上訴法庭,如所得稅上訴法庭和海關,海關和服務稅上訴法庭的決定,對法律的重大問題,從位於高等法院。

所得稅所得稅法,1961年被稱為所得稅上訴法庭的上訴法庭根據第252上訴法庭已設置這兩個司法成員,以及會計師成員組成。 這個法庭審理對上訴或申訴專員,副專員在該法第253條規定,法律以及事實問題,問題通過訂單提出的上訴。 在直接稅制下,所得稅上訴法庭是確定的事實問題,至於最後的權威。 根據該法第260一個,上訴在於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所得稅通過每一個訂單,如果高等法院滿意,案件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 然而也有一個從任何高等法院的判決提交最高法院第261條規定下,只有高等法院證明適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此案正在進一步上訴的規定。 在高等法院拒絕給予此類證書的情況下,受害方有一個選項來調用通過特准最高法院的特別管轄權,根據印度憲法第136條。 所得稅上訴法庭,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已獲得類似的權力,聽取關於財富稅的財富稅的法案,1957年的爭端提出的上訴。 根據“海關法”,1962年第129海關,稅務及服務稅上訴法庭(CESTAT)海關,稅務及服務稅上訴法庭已構成司法以及技術成員組成。 法庭審理上訴第129條“海關法”的A中提到當局通過對訂單。 它也聽到對消費當局通過中央海關法“第35條的B,1944年指定的命令提出上訴。 此前,上訴的,而不是一個參考說謊有關的法律問題。 反對通過了由海關,稅務及服務稅上訴法庭秩序,根據“海關法”第130節,由財務條例草案,2003年取代在於法律上的重大問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中央海關法“,1944年上訴到高級法院已納入類似的規定。 仲裁庭也有在反傾銷問題和特別法庭庭長為首的台式聽到對由商務部指定的權威傳遞的命令提出上訴的上訴管轄權。 根據服務稅上訴法庭還聽取了。 本庭上訴,趴在這些問題上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權力,分類和估價有關的事宜。



國家稅務法庭在印度設立的必要性:



稅法(包括直接和間接稅法)管理的統一性和確定性的必要性,提出上訴或引用從所得稅上訴法庭的命令和海關,海關和服務稅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謊言,這些法院會充斥著這樣的情況下,這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來處理這些。 由於高級法院的工作繁重,有大量積壓的涉稅案件,作為一個巨大的收入,其中在這樣的訴訟,阻止的結果。 這是不利影響國民經濟。 因此,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以加快稅務事項待

前高級法院。 它也可以指出,目前21個高級法院。 很多時候,高級法院的決定,因對方造成的不確定性,拖延和稅務事項的管理中的問題。 各高級法院之間衝突的決定

對法律的相同點有扭曲的均勻性的影響,並引起不必要的上訴最高法院,導致進一步拖延。

國家稅務法庭將有助於清理積壓案件和高級法院的大門,在減輕負擔,謊言。 國家稅務法庭的憲法將減輕納稅人的負擔,追求長期的稅務糾紛,並大大減少了不同的高級法院的工作量,無法集中,並盡可能多的焦點,目前複雜的稅法要求投入。



司法主權和國家稅務法庭



在L錢德拉·庫馬爾和薩姆帕斯庫馬爾法院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即使法庭要發揮補充作用,他們享有的權力,包括打擊越權立法的憲法權力,NTT公司將有享有司法主權,在印度的憲法背景下理解。 在印度的司法主權一直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司法裁決和司法獨立學者認為在這方面,點出不同階段將有進行評估。 司法主權將包括從其他國家的分支機構的集體司法獨立和個別法官的獨立性。 第一個方面涉及到人事任免,等,而第二個方面涉及到安全的任期,薪金和津貼等,讓我們採取了這些問題,關係到國家稅務法庭的有關事宜。 按照印度首席大法官或其代名人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的建議,由中央政府任命的成員和國家稅務法庭的主席。 雖然委員會的另外兩名成員是不是從司法,它被提交,這是對執行菲亞特有足夠的保障。 資格的條款也似乎已提供足夠的保障。 法例規定,所有成員,包括主席,有足夠的法律專業資格和足夠的經驗來處理複雜的問題,也越權立法和行政措施,否則有關事宜中的有關稅收。 更重要的是,拆除的成員和主席的方法也已作出足夠詳盡,以盡量減少行政干預。 第11條規定,可以採取搬遷和懸掛只有在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在完成正式調查。 主席也一直給予足夠的自由裁量權構成國家稅務法庭的長椅。 薪金及其他福利方面,成員和主席,高等法院法官已給予同等的地位。 也具有重要意義的是,這些法庭已根據蔑視的NTTA,2005年“第12條的權力,除了一定的民事法庭在第16條授予的權力歸屬的事實。 該法律還保護了善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採取的任何成員,主席或其他僱員,這也有助於維護司法獨立的行動。 在所有提交頒布的規定,確實確保司法主權。



在印度國家稅務法庭和高等法院的分化



是在該法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危為納稅人。 該法規定,可以優先考慮的NTT之前提出上訴,只有上訴人存款至少25%的稅或關稅不服為了應付百分之。 NTT也給予酌情權,縱容這一要求。 有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去之前規定

高等法院。 另一個區別是,沒有臨時命令,可以通過沒有聽到對方的NTT。 沒有法庭根據憲法323A或323B所能構成

驅逐高法院的管轄範圍,根據“憲法”第226/227。 高等法院令狀的管轄權將繼續,儘管從NTT公司上訴到最高法院的規定。 因此,NTT公司將是一個論壇的工作與

高等法院。

政府使它看起來是有巨大的財政糾紛涉及的各種高法院未決之前。 真理似乎是整體懸垂不超過30000例,約10,000名在孟買和德里的同等數量的最高。 或許,在這兩個高級法院的永久稅收長凳憲法將解決收入問題。 NTT公司將不能由“民事訴訟法典”,雖然自然公正的規則將適用。

 

結論



不能有故障,與政府的意圖,以減少積壓的案件,國家稅務法庭提出,但在NTT已經安裝的方式,引發了很多關注。 除了創建多個結構,同時為稅務爭端的決議,這顯然會導致大量的風暴,NTT公司也面臨著挑戰​​,在允許特許賬戶出現之前,它的形式。 頒布似乎公平以及確保司法獨立,但沒有憲法上的剝奪令狀關係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管轄的帳戶。 這是一個嚴重的缺陷,將不得不予以糾正。 可以分析和對法庭的效率參數,或回答只有一個系統和科學的研究在這方面發生的。 法律委員會必須在這方面的官方統計出來。 更重要的是,我們將不得不決定是否法庭提供有關稅務事項,或僅僅創建高級法院的獨家稅長凳是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公正,是最好的方式。 在高等法院的職位空缺沒有填補定期,也沒有在國家一級的共同努力,以簡化有關程序處理懸而未決的爭端。 政府一直沒有能夠拿出任何現有法庭的現實表現統計,也沒有進一步的司法解釋tribunalize稅收徵管。 至少在未來,這樣的努力,建立一個替代論壇和替代法院的工作必須有條不紊的研究,更多的辯論和全面規劃的支持,以保證他們不結束非生產性支出在手中國庫。



參考書目:

1)杜爾迦達斯巴蜀短憲法,2001年印度第十三屆版沃德瓦那格浦爾。

2)HMSeervai憲法“印度:一個批判性的評論普遍規律供應者

3)沃爾特·W·Brudno稅收印度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稅務計劃。

4)國家稅務法庭法,2005 - Bharatgazette印度政府。

5)國家稅務法庭法(修訂),2007 - Manupatra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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